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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不放过每一个细节——《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深度解读(2)

电梯安全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谐稳定,成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市今年将出台的《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举措,为电梯安全开创了依法保护新时代。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明确了企业在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及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工作要求,促使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进一步重视电梯安全,促进电梯行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对全国区域、整个特种设备领域做出的法律调整和规范,具有一定的宏观性、原则性,对人员较为密集、经济较为发达城市的电梯安全管理还缺乏一些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许多盲点盲区。

目前,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均安装有通信运营商的设备,有的已影响到电梯运行的安全。《条例》明确了通信运营商的义务,明确建设单位、电梯管理责任人和通信运营商应当保障电梯井道、轿厢的通讯信号覆盖,通信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为把《特种设备安全法》上的电梯制造单位义务落到实处,保障我市电梯用户的基本权益,《条例》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条例》规定,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同时,规定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监测装置;已经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监测装置的,应当在改造时予以安装。此外,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新安装的乘客电梯还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公众聚集场所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予以安装。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老旧城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成为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而电梯的加装是这一改造中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重点事项。《条例》明确了住宅加装电梯,规定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有相当数量的电梯故障是由电梯乘客的不文明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为引导市民安全文明乘坐电梯,响应市委市政府“南孔圣地、衢州有礼”的号召,《条例》规定了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的职责分工,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文明、有礼使用电梯,并规定了电梯乘客的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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