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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洛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洛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我市在用电梯共计2.7万多台,并以每年20%至30%的速度递增,电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维保不规范、维修资金筹集渠道不顺畅、问题电梯“带病”使用等问题,《办法》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01 城区电梯发生故障,救援人员到场不超30分钟

乘坐电梯被困,频繁按下“呼救”键却一直无人应答。这样的遭遇让人既害怕又着急。随着我市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体系的逐步完善,您如果再遇到类似问题,只需用手机拨打24小时救援电话即可。

《办法》规定,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正在组建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站点的电梯应急救援网络,建成后将向社会公布救援电话和站点分布;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电梯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管。维护保养单位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救援电话后,应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赶赴现场时间为:城区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个小时。

02 使用超过15年的电梯,要增加维保次数和项目

如今,我市不少“房龄”在10年以上的高层小区都装有电梯,电梯和人的身体一样,“岁数”大了,需要“保养”才能维持正常运转。电梯应该如何“保养”?《办法》也有明确规定。

公共聚集场所和使用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情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按照评估意见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报废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

●电梯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使用时间超过15年的;

●新装电梯未告知、未经检验或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

●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03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需业主自愿,政府部门将提供一站式服务

因为年龄大了腿脚不便等,不少市民希望为老房子装电梯。《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保障安全的原则,在加装电梯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不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各级政府将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审批、验收手续,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并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

如果住宅小区的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在住房、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使用单位、业主代表筹集落实资金。

《办法》同时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不得对电梯轿厢进行过度装修,装修和悬挂(张贴)广告不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性能,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电梯使用单位应将基于电梯公共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补贴电梯维修专项经费。

04 尚未交房的电梯出故障,项目建设单位要负责

业主购买的房子尚未交房,提前去参观却因乘坐电梯发生意外,遇到这种事儿,应该由谁担责?《办法》对此有明确说明: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具体而言,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共有的电梯,共有人未委托管理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单位;电梯产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使用单位。

05 未对电梯运行日常巡视的,或将被罚款

《办法》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等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电梯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期间未在电梯口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等有关信息的;

●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运行的;

●电梯改造后未更换产品铭牌、标明相关信息的。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未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并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的;

●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安装电梯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的;

●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变更维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电梯轿厢过度装修和悬挂(张贴)广告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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