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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电梯安装工被水泥预制件砸中身亡,电梯公司被罚21万!

2020年5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型,集中反映了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广东某电梯安装公司等诉佛山顺德安监局行政处罚纠纷案:施工单位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应予以行政处罚


2017年1月7日上午,广东某电梯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施工人员邓某在万科金域滨江广场13号楼负一层井道内进行电梯安装施工。当邓某准备安装轿厢壁时,被从高空坠落的水泥预制件砸中头部流血而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2018年1月19日,佛山顺德安监局(以下简称安监局)认定电梯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电梯公司做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认定电梯公司区域经理张某某未尽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张某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电梯公司、张某某均不服,诉至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理认为,安监局针对电梯公司及张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应予支持。电梯公司、张某某请求撤销各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2018年7月6日,分别判决驳回电梯公司、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本案中,电梯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事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未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正确的施工步骤进行安装前的隐患排查等,因此,电梯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均应对施工人员因高空坠落的水泥制件而死亡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对相关单位存在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疏漏、风险隐患依法行使处罚职权,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督促和推动有关单位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工作举措的鲜明态度。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PS:安全培训、安全意识很重要,安全才能回家,电梯人切记注意安全第一,照顾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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